中新网海南10月27日电(罗凤灵)20岁的儋州男子蓝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小姨黄某的小轿车,在回家途中因驾驶不当撞死一女子鲁某。该案经一审法院判决、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,蓝某犯交通肇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4年1个月,蓝某和黄某分别赔偿259124.15元、233910.35元给鲁某亲属。
2015年12月19日18时许,蓝某和朋友在儋州市那大镇喝酒后,蓝某无证驾驶一辆套牌小轿车自那大镇人民西路往两院方向行驶,途经中兴大街西延线雅拉湖畔路段时,遇到鲁某驾驶一辆二轮电动车在前方同向行驶。因蓝某未确认安全距离,导致轿车追尾撞上鲁某驾驶的电动车,造成鲁某当场死亡、两车不同程度损坏。事故发生后,蓝某心慌意乱驾车逃离现场,到云月湖附近换回原车牌。19时许,蓝某驾车到公安机关投案,酒精检测结果为168.0mg/dL,属醉驾。案发后,蓝某赔偿鲁某亲属3万元。
法院认为,蓝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,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,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,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。黄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亦有过错应担责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宣判后,鲁某亲属对民事部分的判决提出上诉。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,一审法院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处理适当,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。
法官说法:车主为何担责?
黄某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,明知蓝某无驾驶资格,仍将该车借给蓝某使用,致使发生交通事故,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。黄某作为车主,未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,故应当由其先行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。不足部分,按二人的过错责任承担。根据二人的过错认定,黄某承担30%的赔偿责任,蓝某承担70%的赔偿责任。
主审法官表示,将机动车借给他人使用,一旦发生交通事故,车主如无过错,则车主无责任。机动车交强险系法律强制要求购买的险种,车辆必须按照规定投保,这是车主的义务。本案因车主没有为车投保交强险,故应当与肇事者一起对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近年来,借车给亲朋好友引发交通事故的事件越来越多。法官特别提醒,出借车辆须谨慎,车主要确定对方是否具有驾驶资格,尤其不能借车给没有驾驶证、刚刚饮酒或者吸毒等不适合驾驶的人。如果对方符合驾车上路的条件,车主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担责。值得注意的是,车主绝不能将无号牌、无保险或保险过期的车辆借给他人驾驶,一旦发生交通事故,如果肇事人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,车辆所有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(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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